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曾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南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5月15日本院退回南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丰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5日重新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强利用其所开设的南丰县**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公司需要投资、资金周转等为由,向债权人承诺以1. 5至2.5分的月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开设门店、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张某某、涂某某等27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及亲友非法吸收资金。曾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主要用于放贷给他人及开设“**吧”KTV等投资。至案发,被告人曾强合计融入27人资金流量为10777800元,支付本金资金流量为4088601.8元,支付利息为1678512.24元,融资净额为5010685.96元,未还本金为6689198.2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曾强主动到南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南丰县**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2.吴某某、张某某等27名集资参与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开设门店、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张某某、涂某某等27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及亲友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曾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文军
检察官助理:聂彩云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强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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