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112号
被告人曾建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路**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元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2********,壮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建平、黄某某、黄元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和**房将正在销售假冒 “JU**” 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的被告人曾建平、黄某某、黄元康抓获,在**房缴获电脑主机3台、销售记录单据一批, 在**房缴获假冒“JU**”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套装71盒、充电器720个、烟杆218盒、烟弹3459盒、包装盒220个。经鉴定,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曾建平、黄某某、黄元康销售假冒“JU**”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共计人民币442411.37元;经统计,缴获的假冒“JU**”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共计人民币64140元。
截止至2019年4月23日,涉案“JU**”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电子香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假冒“JU**”商标电子烟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网络销售记录、商标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建平、黄某某、黄元康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曾建平、黄某某、黄元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锋杰
2019年10月8日
附:
1. 被告人曾建平、黄某某、黄元康现羁押在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5册,光盘13张。
3. 缴获的假冒“JU**”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套装71盒、充电器720个、烟杆218盒、烟弹3459盒、包装盒220个,作案工具电脑主机4台、销售单据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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