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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能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曾某能,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起,被告人曾某能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但愿人长久”(未查证)处收购药品,以及在**医院、**医院、四川省**医院、病友群中收购患者的药品,后加价出售给陈某某、张某乙、夏某某等人,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62万余元。同时在张某甲的介绍下,曾某能还将药品销售给吴某某、赵某某,其中销售给吴某某79340元药品,销售给赵某某39641元药品。

2019年7月2日,民警在本市金牛区金府路518号中通快递商铺门口处将曾某能挡获,并在本市金牛区**民居小区**栋**单元**楼**号曾某能租用的库房内,查获价值795200.38元的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能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明镜

2020年5月28

                                    

附:

    1.被告人曾某能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1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具结书各壹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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