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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号之**。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学院**馆外,以爬窗的方式进入馆内,将被害人罗某某存放在馆内的现金人民币60元和一把雨伞盗走。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曾某某花费用光。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赃物雨伞已发还罗某某。

    2、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月25日凌晨4时许,携带铁撬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学院**区被害人黄某某所经营的**数码店外,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该店,将店内现金人民币140元和一副耳机盗走。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曾某某花费用光,赃物被被告人丢弃。归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3、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2月4日凌晨,携带铁撬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学院**区**服务厅外,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该店,将店内的现金人民币650元盗走。作案后,赃款被被告人曾某某花费用光。归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曾某某共盗窃作案三宗,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5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树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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