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经营者,住本市**镇**工业区**栋(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顾宁,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建军,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2月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2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3日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4月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201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2018年5月29日,本院将本案移交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二区检)审查。2018年9月28日,二区检以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二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对第二法院复函批复同意将本案移送市中院立案审理。2019年1月7日,第二法院通知二区检本案改由市中院审判,并将材料退回二区检。2019年1月24日,二区检决定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本案,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09年在本市**镇**工业区**栋**层成立并经营**服饰公司。2015年下半年,曾某某以其有特殊关系要扩大经营规模为由,邀请被害人卜某某入股。2016年3月,被害人卜某某、王某甲与曾某某在**服饰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由卜某某实际出资500万元,王某甲实际出资75万元,三人合作经营**服饰公司,并约定按照投资比例分红,王某甲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后曾某某指使会计赵某某修改报表,将公司经营额、利润额扩大约十倍。2016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受卜某某的委托,来到**服饰公司任职并负责查账,曾某某提供虚假报表供张查询。2017年1月,曾某某以公司有高盈利骗得张某某投入100万元作为入股款。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王某乙实际出资500万元、王某丙实际出资500万元、王某甲出资220万元(含曾某某许诺王某甲先前投资分红),由曾某某进行个人投资生意,并许以每月10%作为分红并于每月月初支付。2017年7月20日,曾某某再次与王某乙、王某甲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王某乙实际出资290万元,王某丙实际出资120万元,由曾某某进行个人投资生意,并约定2018年4月双倍返还。
另查实,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做假账营造公司处于高盈利状态,虚构公司有价值千万貂皮库存,明知其没有履行能力,仍以公司运营需要资金、其本人大量资金冻结需要解冻为由,陆续骗得被害人卜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大量款项,分别为约690万元、132万元、280万元、275万元。上述款项大多约定一两个月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人曾某某在取得前述被害人款项后,小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支付其所许诺的利息与分红,其余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无心经营公司。截至案发,曾某某尚未归还被害人卜某某10345507.03元,尚未归还被害人张某某2191147元,尚未归还被害人王某甲592202元,尚未归还被害人王某乙6092333元,尚未归还被害人王某丙8448000元。
2017年11月2日,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要求被告人曾某某带其查看库存貂皮,曾某某遂带王二人到惠州一仓库看伪造貂皮库存单,并承诺同月4日先归还300万元。同月7日,王某乙等被害人均联系不上曾某某后报案。同月11日,公安民警将曾某某传唤到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告书等鉴定意见,《项目合作协议书》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赵某某等证人证言,卜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颖
检察员助理:梁渠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本案卷宗共十一卷(含检察卷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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