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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1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5********,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小学肄业文化,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号**单元**号。1989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大市场**城**栋**门面前,趁被害人陈某某在其白色货车上装货之际,拉开副驾驶车门,盗窃车内的一个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黑色钱包,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市场**城**栋**号门面前,趁被害人何某某在整理货物不备之际,拉开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红色解放牌大型货车的车门,将驾驶室内一蓝色手提包内的人民币6万元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视频侦查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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