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路**号**公司宿舍,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金棕榈门口处发现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钥匙未拨下,便趁没人注意时,将该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海口市龙华区得胜沙路18号停放。被害人发现车被盗后,根据车辆的GPS到海口市龙华区得胜沙路18号将车找回。曾某某在当日晚上到海口市龙华区得胜沙路18号取车时发现车已不在,便逃离现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0元。
2020年8月31日12时30分,被告人曾某某闲逛到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金棕榈门口处发现一辆白色新日牌电动车钥匙未拨下,便趁没人注意时,将该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骑到海口市龙华区得胜沙路18号停放。当日19时30分许,曾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得胜沙路处被民警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113元人民币。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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