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曾小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4********,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8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要求购买毒品。随后曾某某驾车到江阳区水井沟附近让周平上车。在车上,曾某某将1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周某某,并约定待周某某有钱后再支付购买毒品费用。
2019年7月4日下午,王某某电话联系曾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当日18时52分许,曾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到泸州市江阳区鲁明清医院门口接收毒品,后曾某某驾车在该处接到王某某。王某某上车后,在车内拿了600元现金给曾某某,曾某某贩卖了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民警于2019年7月4日21时许在泸州市江阳区长江现场城小区8号楼2单元车库门口将曾某某抓获,在其驾驶的川******号越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8小包,共计净重106.45克。民警对毒品进行抽样送检,经物证部门鉴定,确定送检的毒品样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森林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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