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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4********,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旌德县**镇**村村村**号。2007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村**号**室,采用撬锁的方式入室后,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卧室衣橱的拎包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约151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1日,民警在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处查获赃款14000元。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二人于案发当日6时30分许离开本市**村**号**室住处,当日18时30分许、19时50分许其二人分别回至家中,发现门锁被撬、卧室衣橱的拎包内约160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查获并扣押赃款14000元及将该笔钱款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曾某某至案发小区的事实。

4.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门框近门锁处有明显撬压痕迹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曾某某的前科及刑满释放的情况。

6.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情况、被告人曾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其身份信息。

7.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7月9日15时许,其用捡来的一根铁棍将本市**村**号**室门锁撬坏后,窃得该户卧室衣橱的拎包内现金约151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其中约1000元现金花用,其余14000元放在其随身背包内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检察官助理钟文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6.法援律师:吴佳,联系电话:1381643****。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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