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0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德阳市**生活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于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F*****江淮越野车搭乘曾某某从德阳出发来到绵竹市新市镇钣金工业园区附近,后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钳子、美工刀等工具翻墙进入四川盛泉钢铁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剪断该工地内铺设的电缆线实施盗窃,二人将盗窃的电缆线搬到川F*****江淮越野车后备箱并驾车离开作案地点,后二人在德阳将盗窃的电缆线予以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的40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740元。
2020年6月30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分别在德阳市旌阳区***生活区将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卡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臧桂红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换押证》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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