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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杀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63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小**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苍南县公安局委托精神病鉴定,于2020年2月19日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2月29日恢复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趁被害人周某甲(殁年46周岁)在苍南县灵溪镇百丈小区38栋三单元202室客厅沙发上睡觉之际,使用从家中厨房的菜刀对周某甲头部、颈部等部位进行挥砍。期间,周某甲曾苏醒用双手阻挡,但曾某某仍继续持刀挥砍,导致周某甲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向出警民警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颈部等全身多处锐器创、左椎动脉离断致大失血死亡;曾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子一双、袜子一双、睡衣睡裤一套、上衣一件、菜刀一把;

2、书证:接警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及话单分析、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许某某、陈某乙、庄某甲、庄某乙、庄某丙、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曾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毒物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精神病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曾某某主某某,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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