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曾中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街菜场后面农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奇兵,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辉,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路农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远星(绰号“矮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区**栋**单元**室。因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交警大队治安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鹏(绰号“猴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村**自然村**号附**号)。因吸毒,于2014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于2015年3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剑,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村**自然村**号附**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20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磊(绰号“大板”),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路**支路**号**栋。因吸毒,于2015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德亮(又名曾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号附1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定金,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大街**号**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4年8月21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12月9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建县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曾德亮、陈定金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曾德亮、陈定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酒店对面的**音乐餐吧用餐时,曾中华因感觉餐吧股东之一的被告人陈定金对其不够尊重,在离开餐吧时,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与餐吧老板之一陈某乙发生争吵、拉扯,在被劝开后,三人继续在门口纠缠,当时在店内用餐的陈某乙的朋友被告人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等人见状也赶来帮忙,后被陈某乙等人劝阻,但曾中华等三人仍继续纠缠,被告人陈定金遂叫店员熊某某(绰号“朱**”)上楼去叫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等人下来帮忙,随后双方在店门口发生斗殴,被告人曾德亮因看到曾中华等人不敌对方,主动使用拳脚、木棍参加殴斗。在殴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分别使用拳脚、木棍、伞状物、啤酒瓶等进行了殴斗。
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2日21时40分许,民警接到报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带回派出所调查;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定金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曾德亮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街**城**区**工商银行门口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上述九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伞状物、木棍等物证;
2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陈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曾德亮、陈定金的供述与辩解;
5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被告人曾中华、许鹏等人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光碟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曾德亮、陈定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曾德亮、陈定金伙同他人,结伙持械进行斗殴,致四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曾德亮、陈定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定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中华、曾奇兵、曾辉、万远星、许鹏、钟剑、郑磊、曾德亮、陈定金现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区**号、**区**号、**区**号、**区**号、**区**号、**区**号、**区**号、**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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