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来到自贡市贡井区**路**医院**楼医生值班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柜子里的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该钱包内有现金360余元、身份证一张和银行卡若干。盗窃成功后,被告人曾某迅速逃离现场来到自贡中成村镇银行大安支行,使用钱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成功取走人民币1000元。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来到自贡市贡井区**路**局**楼**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颜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挎包中的金色钱包盗走,该钱包内有现金130余元、身份证一张和银行卡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朱某某、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贾维
检察官助理:杨泽瑜
附:
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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