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村**街**号,2015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南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村**组**号,2013年9月5日因抢劫罪被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份,彭某某和廖某某约定合伙开设赌场,之后,选定市山镇翠云村秤钩湾老屋开设赌场,受彭、廖两人的邀请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在赌场上负责洗牌,被告人胡某某、曾磊负责放哨。
2、2017年9月18日上午,彭某某和廖某某把赌场开在市山镇梓和村上洲屋后的桔树林里的一小屋内,赌了一个多小时后南丰县公安局市山派出所和南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掌握情况,布控抓赌被他们发现并逃脱,当天下午,赌场转移至市山镇翠云村南坑村里堡。曾某某、曾某某在赌场上洗牌,胡某某、曾磊负责放哨。
3、2017年9月份左右,彭某某和廖某某在琴城镇付家堡一处民房的空地上开设赌场,被告人胡某某、曾磊负责放哨。
4、2017年9月20日,彭某某和廖某某把赌场开在南丰县琴城镇大堡王禾坑废弃的老房子里面。被告人胡某某、曾磊负责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供述;2、同案人廖某某、彭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在彭某某和廖某某等人合伙开设的赌场上做事,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洗牌。被告人胡某某、曾磊负责放哨,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均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曾某某、曾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曾磊、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志成
检察官助理:危花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南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曾磊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被告人曾某某在江西豫章监狱服刑。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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