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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曾某乙因口角发生纠纷冲突,被亲友劝散后,双方回到自己家中,其后曾某某手持一把剃牛筋的尖刀前往曾某乙在双元村41组所开的商店。在商店铺面内,曾某某用刀把曾某乙脸部和手肘划伤。经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乙右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雷某甲、雷某乙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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