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号**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2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5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诨名“**”),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扒窃他人手机3部,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7085元,其因吞食异物而未被处理;2020年5月2日、11日两天,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相约盗窃,盗得赃物销赃后平分赃款,共盗得手机两部,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2850元。该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武陵区步行街**百货二楼,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口袋内一部白色的VIVO牌Y23L型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9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6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武陵区步行街**百货二楼,趁被害人符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口袋内一部白色的OPPO牌R7007型手机盗走。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1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6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德市第**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三楼,趁被害人易某某在三楼缴费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一部金色的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然后在下南门**通讯店销赃,得赃款2500元,已被其挥霍。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95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相约在本市武陵区**国际广场一带盗窃。17时许,曾某某在**国际广场三楼儿童卡丁车游乐场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的一部紫色华为牌NOVA5PRO型手机盗走,事后两人在下南门将该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800元,每人分得400元,均已挥霍。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
5、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相约在本市武陵区**国际广场一带盗窃。15时许,二人行至常德市耳鼻喉医院附近的**大药房时,曾某某进入该药房,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将其桌子抽屉内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牌6S型手机盗走。被盗手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依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第4、5起案件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众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杨某某:1987360****曾某某:1320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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