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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曾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内江市东兴区****2012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28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3月23日因恐吓他人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处罚五百元;2018年7月3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曾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多次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内江市交警支队旁的内江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实施盗窃,并将所盗的电缆线使用三轮摩托车分次运至东兴区兴盛路的内江市东兴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出售。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再次在该公司仓库实施盗窃时被公司员工李某某发现,曾某将作案使用的三轮摩托车遗弃后逃离现场。随后曾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到高桥方向接他,陈某某便告知曾某由宋某某去接他。宋某某乘坐出租车在内江职院旁一条水泥路附近将曾某接到。曾某、宋某某二人搭乘出租车到内江市东兴区**再生物资回收站。曾某安排宋某某到回收店内拿到所卖电缆线剩余未结款5310元后,二人离开。2019年8月7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民警在东兴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内查获被盗电缆线。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网吧上网时被抓获。

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追回电缆线认定总金额为67940元。

另查明,曾某在内江市东兴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销赃的非法获利为41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电缆线销赃现场的照片;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销售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梅

检察官助理:王宏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2册,散页15张,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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