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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故意杀人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曾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洪江市**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小区**栋**座**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邹某甲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邹某甲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人曾某因想和被害人复婚或因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曾对被害人邹某甲进行多次伤害:2018年7月30日晚,被告人曾某在洪江市黔城镇**家中用装西瓜的绳子将被害人邹某甲的脖子勒伤。2018年8月5日16时,被告人曾某在洪江市黔阳镇阳光花园家中手持一把水果刀刺向被害人邹某甲,邹某甲用手提包抵挡,致使将被害人邹某甲肚皮被划伤。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曾某欲找被害人邹某甲借车,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曾某将被害人邹某甲手咬伤。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邹某甲在洪江市黔城镇百米大道“聚贤茶庄”门口自己的小车车内双方发生争吵,曾某用手机敲打邹某甲的额头,接着用钥匙将邹某甲的下颌及脖子划伤。曾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洪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致案发前被告人曾某采取发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邹某甲以死相威胁。

2019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以办理**镇**小区**栋**座**单元**室房屋不动产登记和卖房,来到洪江市黔城镇移动公司三楼市场部办公室找被害人邹某甲签字。被害人邹某甲不愿签字。被告人曾某便回**小区其家中厨房拿了一把杀猪用的剃毛刀,一把水果刀放在自己的双肩背包内。当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再次来到被害人邹某甲所在公司的办公室,找被害人邹某甲签字,被害人邹某甲称要被告人曾某的父亲过来作见证才肯签字,被告人曾某便给其父亲曾某某打电话要其父亲过来一趟。被害人邹某甲也给自己父亲邹某乙打电话。当被害人邹某甲坐在办公桌上与其父亲邹某乙正在通话时,被告人曾某便从其双肩背包内拿出杀猪用的剃毛刀,站在被害人邹某甲后面朝她后颈部砍了一刀,被害人邹某甲用手护住头部,便往左边的办公桌旁跑,被告人曾某仍追砍被害人邹某甲头部数刀。后被害人邹某甲被凳子绊倒,被告人曾某用刀刺向邹某甲的胸部,邹某甲闪躲。被告人曾某继续用刀砍邹某甲,直至剃毛刀刀柄断裂,刀刃掉落在地,被告人曾某才被邹某甲同事及公司安保人员围堵在墙角。被害人邹某甲被其同事搀扶下楼后昏迷。邹某甲的同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及120救护电话。洪江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曾某抓获。被害人邹某甲被立即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往洪江市人民医院,经抢救脱险。被告人曾某持刀砍、桶、刺被害人邹某甲的头部、后颈部、左右手、胸部等处共计20余刀。被害人邹某甲的伤情经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中度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头部多处创口,累计38.5厘米,属轻伤一级,右上肢及右乳、左颈肩部创口累计45.7厘米,属轻伤一级,右手第3、4掌骨基底部骨折,属掌骨完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怀化市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甲右手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果供述了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刀及照片等物证;2.微信及短信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申某某、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6.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怀化市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检察卷壹册和公安侦查卷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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