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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莆田市秀屿区,户籍地与住址为莆田市秀屿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旅行社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有3家“淘宝”网络店铺,且在“双十一”当天获得金额达人民币4000万元的订单,让被害人陈某某投资人民币50万元进行“吃单”。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于同年11月14日、15日、16日转账共计人民币50万元至被告人曾某某名下的中信银行、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曾某某未将上述投资款用于“吃单”发货而用于个人开销,也未退还被害人。

2020年1月6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广场抓获被告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店铺注册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智群

 检察官助理:黄超腾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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