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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刚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41号

被告人曾刚,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刚于2020年6月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万丰花园大门口天桥下, 趁无人之机,用自己的摩托车的钥匙捅开谭某某停放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067元的兴邦牌黑色踏板摩托车,曾将车打燃后将该车盗走。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发还失主。

被告人曾刚于2020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大坪英利盒马生鲜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路边的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曾将该电动车骑至南岸区铜元局长江村拆迁区的一花台后藏匿。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失主。

被告人曾刚于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写字楼2号楼楼下摩托车停放点, 趁无人之机,采用搭线的方式盗走杨某某停放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667元的金福牌蓝白黑色踏板摩托车,销赃后获赃款5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曾刚在本市渝中区嘉华鑫城附近被民警捉获。

被告人曾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前科材料、捉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刚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6.《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曾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曾刚现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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