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杨徐东,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巷**号。被告人杨徐东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2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杨徐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刚,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路**号**名邸**幢**室。被告人曾刚曾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7月4日被建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七日。被告人曾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建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1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1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月3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卫星,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卫星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8年1月2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徐卫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3年1月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卫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徐东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刚、徐卫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8年5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8日、2018年9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24日、2018年9月8日、2018年11月23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徐东、曾刚、徐卫星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杨徐东贩卖甲基苯丙胺875克;被告人曾刚贩卖甲基苯丙胺921.8052克;被告人徐卫星贩卖甲基苯丙胺73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曾刚在231省道与204国道交叉路口附近,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给蒋某某。
2.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市看守所门口路边,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已起诉)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并在盐城市看守所车棚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给颜某某,将另外的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3.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市区盛世华城小区门口路边,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25克,并在盐城市区苏豪名邸小区门口,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给颜某某。
4.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宾馆门口,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并在盐城宾馆门口,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5.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市区宝龙广场永辉超市,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25克,并在宝龙广场永辉超市,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给颜某某。
6.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宾馆门口,以人民币86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并在盐城宾馆门口,加价后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7.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宾馆门口,以人民币86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并在盐城宾馆门口,加价后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给颜某某。
8.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宾馆“亮月楼”下,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并在盐城宾馆6521房间内,加价后以人民币9400元的价格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给颜某某。
9.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宾馆门口,以人民币88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50克,并在盐城宾馆门口,加价后以人民币9400元的价格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将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10.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市看守所门口路边,以人民币351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200克,并在盐城市看守所内绿化带处,加价后以人民币328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17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给颜某某,将另外的1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11.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市区县前路与建军路交叉路口,以人民币440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252克,并在盐城宾馆6326房间内,加价后以人民币470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62.5克给颜某某;在大庆路边,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62.5克给顾某某;在盐城市区小海新村,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给荀某某;将另外的7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12.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徐东在在盐城市区五洲国际广场附近,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25克,后将2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13.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杨徐东明知被告人曾刚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在盐城市区五洲国际广场附近,以人民币26400元的价格从商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152克,并在盐城宾馆6326房间内,加价后以人民币282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1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曾刚。后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大庆路前进菜场附近,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给颜某某,将另外的5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14.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区苏豪名邸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两次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给顾某某。
15.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区桃源居小区门口附近,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5.8052克。
16.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卫星明知陈某乙(已起诉)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仍受陈某乙委托,为其介绍购毒者的,在盐城市区梦酒店8509房间内,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70克给被告人杨徐东。
17.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徐卫星在盐城市区梦酒店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给被告人杨徐东。
二、非法持有毒品
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市区梦酒店8503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杨徐东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15.4克。
三、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徐东先后多次在盐城宾馆、盐城市区梦酒店其住宿的房间内,容留徐卫星、张某某、陈某甲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宾馆其住宿的6326房间内,容留徐卫星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市区梦酒店其住宿的8509房间内,容留徐卫星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月7日,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市区梦酒店其住宿的8403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市区梦酒店其住宿的8503房间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市区梦酒店其住宿的8503房间内,容留王某某、陈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市区梦酒店其住宿的8503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曾刚在盐城市区桃源居小区门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杨徐东在盐城市区梦酒店850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徐卫星在盐城市区万户新村18号住宅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商某某、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徐东、曾刚、徐卫星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滨海县公安局、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称重、辨认等笔录;
7.检查、称重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徐东、曾刚、徐卫星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杨徐东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杨徐东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三百四十八条、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杨徐东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曾刚、徐卫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徐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云霄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徐东、曾刚、徐卫星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