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庄**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步某某,绰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号。被告人步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从陈某某(已判决)处得知其妻子卢某某(已判决)因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争执后被打,遂与被告人步某某、戴某某(已判决)开车在凤凰小区接了卢某某并携带长矛、砍刀等作案工具,与陈某某等人分别驾车在广德市中医院西侧停车场内汇合,后曾某某、戴某某等人从步某某的轿车后备箱内取出刀、矛,冲进被害人栾某某和许某某的承租房内将栾某某、许某某二人砍伤,步某某于案发当晚将曾某某、戴某某送至六安市。经鉴定,被害人栾某某手臂伤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某某伤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德市桃州镇祠山岗下王村、老化肥厂附近、昝埠林场一树林内等处,组织参赌人员以“摇骰子”猜单双方式赌博,共开设赌场四场,每场平均参赌人数十余人,曾某某在赌场上抽头渔利约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栾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步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步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步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具有刑事处罚前科,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步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步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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