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1984号
被告人曾某坤,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2********,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现住凯里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乡**社区**小区,现租住贵州省凯里市**房。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赌博,于2017年4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7年4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19年4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现租住贵州省凯里市**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坤、江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21日、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6月8日至6月22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0月23日起,被告人曾某坤委托陈某某帮其租赁凯里市红岩小区C栋2单元602室用于开设赌场,内设8台“草花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江某某负责赌场的全盘管理,用微信收取赌客赌资、协助曾某坤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内给赌客上分、退分,收取赌客的现金赌资;雇佣被告人吴某某用微信收取赌客赌资,放哨。在赌场开设期间,曾某坤收取违法所得共计33928元。2019年1月28日16时,金某某等人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江某某、刘某某,并扣押“草花机”8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8台“草花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软壳笔记本2本;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坤、江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坤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置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39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接受雇佣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红,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某坤是开设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受雇负责全盘管理赌场、用微信收取赌场违法所得并转给曾某坤、协助曾某坤发放工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受雇负责在赌场内给赌客上分、退分,收取现金违法所得,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受雇负责在赌场内用微信收取赌场违法所得,在赌场看风放哨,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曾某坤、江某某、吴某某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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