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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63********,汉族,技校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路**号**栋**号,现住洪湖市**镇**小区**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因经营化妆品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未经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5人许可,以“**”有限公司荆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身份,出具收入证明,冒充签名,使用上述5人居民身份证明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7张,并进行透支使用。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3月因经营亏损,无力还款,后逃匿至外地。截至2020年3月20日,曾某某以虚假身份信息骗领的7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未还本金人民币7.36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曾某某个人信息表、叶某乙等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和信用卡办理申请表、贷记卡团办商户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分行贷记卡逾期余额本息明细表、叶某甲等人的信用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胡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未经他人同意,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芸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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