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曾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3********,汉族,文盲,务工,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3时至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邀集曾某、邓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盗窃。首先,由邓某某驾驶车牌为湘******(套牌)银白色别克轿车载着被告人曾某、何某某从常德市区到**路**庙服务区。然后,由被告人曾某、何某某到服务区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曾某见一辆黑色小轿车(车牌号:渝******)未上锁且车内后排座位有一挎包,于是趁车内前排被害人邓某某夫妇熟睡之际将挎包盗走,被告人何某某在附近负责望风。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将包内现金3400元拿走,并将挎包等物品丢弃。随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途中,三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剩余人民币400元用于轿车加油和购买香烟。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曾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已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线索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报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谅解书、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2.被害人邓某某、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曾某,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何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曾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立德

检察官助理:吕文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7564****;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13****. 

案卷材料1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