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鹏发大酒店605号房间,分别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将失足妇女吉某某、代某某介绍给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罗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上述酒店外挡获被告人曾某某,同时在603 、605房间现场挡获上述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微信转账照片、行政处罚材料、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居间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峰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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