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曾某某,曾用名曾令杰,男,1981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1********,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家园**轩** 室。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王小林,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份起,被告人曾某某虚构为包工头垫付政府招标工程保证金的理由,向被害人梁某甲(原名梁某乙)借款。2012年9月25日以前,梁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某某出借资金,共人民币1210000元。曾某某骗取资金后,并未用于为包工头垫付政府招标工程保证金,而是将资金挥霍于赌博、夜总会、酒吧、吃喝等。至2012年12月8日,曾某某以每笔借款月息2.5%或3%共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梁某甲本金及利息共人民币514000元。后梁某甲向曾某某追讨钱款,2014年11月11日,曾某某向梁某甲谎称钱款用于“**股权定向投资”并以虚假的认购、回购协议为证,之后数月内曾某某向梁某甲再还款人民币80000元,之后不再支付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捌拾陆万的说明、公证书、椰城公证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银行流水账单、开户银行名称清单、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查询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说明、说明函;
2. 证人黎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616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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