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未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黄埠镇巴顿红绿灯处徒步尾随被害人孙某某(2006年8月出生)到**花园里面后,假装请其吃东西上前搭讪,当两人到门口小店买完东西返回花园时,曾某某趁机将手搭在孙某某的肩上,强行往一辆大巴车后面拉拽,孙某某反抗,曾某某遂用手捂住其嘴巴并用力拉扯导致其摔倒在地,并摔坏手机,曾某某胁迫孙某某交出了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60元,尔后曾某某又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威胁孙某某将手机微信里的钱转出,后因其称没有支付密码而未得逞,随后曾某某为防止孙某某报警,又以要求其脱裤子的方式对其实施恐吓,在孙某某脱下裤子后,曾某某放其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