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波,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被告人曾某2009年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5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14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14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女,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晚上的样子,被告人曾某携带自购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冰毒辅料若干,从四川省遂宁市到达岳池县城并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在酒店房间,被告人曾某将甲基苯丙胺与辅料混合后分装成若干小包,交由被告人邓某某联系吸毒人员周某某进行贩卖。从2020年3月15日起,周某某先后以微信支付毒资方式,先后向邓某某、曾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十次。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20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29号门市前人行道处,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2.2020年3月16日早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滨河东路**酒店大门处,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5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3.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酒店大门前停车场处,将曾某分装的一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4.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尚城国际与荣新悦城之间的人行道上,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5.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714号**超市人行道上,将一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5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6.2020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酒店门口人行道,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7.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酒店门口人行道上,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5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8.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酒店门前公交站台处,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5克),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9.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酒店门前公交站台处,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10.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大门口,将曾某分装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重0.34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
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4时许,公安机关现场从曾某处扣押冰毒、麻古及辅料疑似物,从周某某处扣押冰毒疑似物。从曾某处扣押的冰毒、麻古疑似物重6.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曾某处扣押的冰毒辅料疑似物重4.11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周某某处扣押冰毒疑似物重0.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邓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份。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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