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溪。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4月接受上家“封口处”的安排,在本市金湾区**镇**酒店五楼协助“封口处”组织卖淫。曾某某、练某某主要负责对“封口处”招募的卖淫女进行管理、招揽嫖客、维持卖淫场所秩序、收取嫖资等。曾某某、练某某为拓展业务,与**酒店二楼**足浴店员工即被告人陆某某、蔡某甲、周某某、蔡某乙商议,由陆某某、蔡某甲、周某某、蔡某乙负责向曾某某、练某某招揽嫖客,曾某某、练某某根据每招揽一个嫖客支付人民币90元的标准向陆某某等人支付提成。之后,陆某某等人或在朋友圈内发布相关信息招揽嫖客、或在**足浴店内招揽嫖客,并将嫖客带至曾某某、练某某所在的五楼,由曾某某、练某某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曾某某等人收到嫖资后向陆某某等人支付提成。
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金湾区**镇**酒店五楼当场抓获曾某某、练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蔡某甲、蔡某乙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 刘思晴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练某某、周某某、陆某某、蔡某甲、蔡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柒张,硬盘壹个。
3.量刑建议书柒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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