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 年初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博罗县**镇**巷**号的**茶庄内,收受参赌人员孙某某、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所收受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单报给上线严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获得返点回扣。至案发,曾某某收受的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共计227284元人民币,非法获利6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文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