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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赌博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小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1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 年初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博罗县**镇**巷**号的**茶庄内,收受参赌人员孙某某、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所收受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单报给上线严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获得返点回扣。至案发,曾某某收受的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共计227284元人民币,非法获利6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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