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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0日, 被告人曾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6375800********),而后使用该卡进行消费,至2014年9月20日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6172.79元。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52404700********),而后使用该卡进行消费,至2014年10月11日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65491.01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自2014年11月1日和2014年10月18日起,通过上门催收、邮寄函件、拨打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曾某某催收。被告人曾某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并逃匿、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办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材料、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51166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明生 

                              检察官助理  卢秀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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