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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令彬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04号

被告人曾令彬,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令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曾令彬伙同李某某(已判刑)撬锁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室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二人从卧室内盗走人民币现金4800元、2个足金转运珠挂坠、1个18K金钻戒指以及2个旧银元。后二人将足金转运挂坠和18K金钻戒销赃获利1400元,将旧银元销赃获利80元。经鉴定,被盗的2个足金转运珠吊坠价值人民币958.86元。

2020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曾令彬在重庆市巴南区民主新村安置房三期5栋1单元3-4室内被公安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购物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令彬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令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10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曾令彬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量刑建议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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