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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从议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曾从议,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单元****号。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于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从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从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曾从议来到简阳市石桥镇唯品会,冒充企业员工进入唯品会1号库区员工休息室,从储物柜中先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iPhone8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某的iPhone7手机一部、被害人冯某某的华为30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383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曾从议的家属主动联系民警,民警赶往被告人曾从议的家中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手机包装盒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等三人的陈述,被告人曾从议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从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从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从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从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从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从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敏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从议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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