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曼某某(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回族,缅文十二档,经商,住缅甸若开邦耶亢市**村,暂住瑞丽市**路**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帕某某,又名多某甲(自报),女,1963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回族,文盲,无业,住缅甸仰光省达比达市,暂住瑞丽市**城**号。2017年7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正在抚养幼儿,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屯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缅族,缅文六档文化,无业,住缅甸仰光市,暂住瑞丽市**城**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扫某某(自报),女,199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回族,文盲,务工人员,住缅甸莫勒面,暂住瑞丽市**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度某某(自报)、又名多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缅族,文盲,无业,住缅甸仰光,暂住瑞丽市**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正在哺乳期,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色某某(自报),女,197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回族,文盲,无业,住缅甸仰光省顶干钟市,暂住瑞丽市**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正在哺乳期,被瑞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数某某(自报),女,1988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穆斯林族,缅文四档文化,务工,住缅甸仰光省仰光市**镇,暂住瑞丽市**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曼某某、帕某某、屯某某、扫某某、度某某、色某某、数某某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0年10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帕某某、屯某某夫妇二人长期在瑞丽贩卖毒品,并由帕某某、屯某某、扫某某、温某、曼某某等人将毒品交给购毒者。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帕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600颗),并到瑞丽市白井东巷交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帕某某以人民币5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颗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并安排温某到瑞丽市白井东巷交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3、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帕某某以人民币5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颗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并安排温某到瑞丽市白井东巷交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4、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帕某某以人民币20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颗给了吸毒人员张某某,并安排温某到瑞丽市白井东巷交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5、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帕某某以人民币3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颗给吸毒人员王某,并安排温某到瑞丽市宏盛商业城的后面交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6、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帕某某以人民币50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颗给吸毒人员汪某某,并安排人到瑞丽宾馆附近交给吸毒人员汪某某。
7、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帕某某向被告人曼某某购得毒品后,于当日20时许,被告人屯某某、扫某某正在瑞丽市老章风岔路口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扫某某的手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47克。21时许,公安民警在瑞丽市东方珠宝城出租房417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帕某某。6月25日12时许,根据扫某某的交代和带领下,公安民警在帕某某和屯某某夫妇位于瑞丽市东方珠宝城出租房317号房间内查获三人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净重103.28克。
8、2019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度某某在瑞丽市章凤岔路口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36克。
9、被告人曼某某、度某某、色某某、数某某长期在瑞丽贩卖毒品。2019年6月24 日,被告人色某某、数某某、度某某向被告人曼某某购得毒品并分装后贩卖。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瑞丽市新建路中段老穆斯林教堂里一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曼某某。20时许,公安民警在瑞丽市帕色村156号出租房一楼一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度某某,当场从其房间床下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2.34 克、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2.09克。21时许,在该出租房三楼楼梯口一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色某某、数某某,当场从该房卫生间洗衣机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20.8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58.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状净重4.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曼某某、帕某某、屯某某、扫某某、度某某、色某某、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帕某某有前科,且因毒品犯罪五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曼某某、屯某某、扫某某、数某某现押于梁河县看守所,帕某某、度某某、色某某监视居住于瑞丽市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五册和光盘30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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