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市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200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坝里,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艾美达牌电动三轮车盗窃并销赃。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83元。
2.2019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被害人巫某某家中,将巫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倍特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盗走。后曹某在推行被盗车离开的过程中被巫某某发现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在刑罚执行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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