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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37号

被告人曹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定县**街道**城**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曹某从李某甲(另案处理)处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海洛因0.3克,被告人曹某从中抠出0.1克后在湖州市吴兴区九九桥小区将剩余0.2克海洛因贩卖给李某甲。

2、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曹某从李某甲处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并从易某某处购得海洛因0.3克,被告人曹某从中抠出0.1克后在湖州市吴兴区九九桥小区将剩余0.2克海洛因贩卖给李某甲。

3、同年10月份某天,被告人曹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上街59号李某乙租房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何某某等人贩卖海洛因0.1克。当晚19时许,被告人曹某在余杭区径山镇径山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海洛因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及同案人员易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剑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在建德市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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