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曹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4********,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于2020年9月23日23时许在邛崃市**镇**街“**”KTV**楼“**”包间卫生间,违背被害人李某某的意愿,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鹏
检察官助理:杨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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