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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曹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号,案发前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农民。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月25日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小章村沣河桥边从绰号叫“某某乙”的女子手中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后“某某乙”让被告人曹某将装有毒品的红塔山烟盒送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沣水园小区配电房旁与一陌生男子交易,并承诺给被告人曹某20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曹某到达指定地点,隔着护栏将装有毒品的白色红塔山烟盒扔给该陌生男子,并收取了该陌生男子500元现金,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曹某扔在沣西新城沣水园小区配电房旁的白色红塔山烟盒,从中提取两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和两粒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两粒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检出咪达唑仑成分,净重分别为0.1907克、0.1850克;两包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检出海洛因成分,其海洛因含量分别为4.9%、5%,净重分别为0.2140克、0.1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洵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电子光盘1张。

4、随案赃物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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