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浙江省嘉兴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15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蒋某某家超市,被告人曹某某因挪车问题与被害人曹某乙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曹某乙右手打伤,致被害人曹某乙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曹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出院诊断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蒋某某、曹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泗县公安局提取的部分现场打架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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