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路**号**房。2015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7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村**栋**房。2013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天育,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钟伟杰进入韶关市浈某某东堤北路百年东街“牛蛙爱上鱼”店铺内,窃取该店收银台内200余元人民币。后又于同日1时许,爬进韶关市浈某某东堤北路百年东街“优享美整形医院”内,窃取了4台华为荣耀8X型智能手机。
经物价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钟某某所窃取的4台华为荣耀8X型智能手机总价值为4969.9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事主陈述;被告人曹某某、钟某某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钟某某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9月25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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