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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芳华、侯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曹芳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房**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楼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村**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芳华、曹某甲、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曹芳华、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19时许,黄某乙(另案处理)驾驶闽******渣土车至福建省连江县**镇一处工地,因卸土先后问题,与驾驶闽******渣土车驾驶员被害人罗某某、陶某某发生口角。当晚至次日8时许,黄某乙因认为被对方欺负,遂通过名为“宏途兄弟们,齐心协力”的微信群纠集在福建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开渣土车的湖南籍司机,要找被害人罗某某、陶某某等人“讨说法”,并向对方约架未果。2019年3月11日中午,闽******渣土车的承包人张某甲找中间人帮忙调解。当晚18时许,张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陶某某及黄某丙、周某某、黄某丁等人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福建宏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路段处的一棵大榕树附近等黄某乙,张某甲在等待过程中因故离开。随后,黄某乙纠集被告人曹芳华、曹某甲、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等数十名男子到达现场,其中被告人曹芳华手持甩棍,一同围殴被害人罗某某、陶某某及其朋友被害人张某乙,致被害人张某乙腿部、头部受伤,被害人罗某某、陶某某头面部等处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因外伤致左内踝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陶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曹芳华、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洪湾南路福建宏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甲于2019年8月12日经公安民警通知,至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内容摘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张某甲、周某某、黄某丁、贺某某、李某甲、黄某戊、黄某己、李某乙、曹某丙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罗某某、陶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芳华、曹某甲、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芳华、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芳华、曹某甲、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受人纠集,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芳华、曹某甲、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芳华、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芳华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康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芳华、曹某甲、黄某甲、侯某某、曹某乙、马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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