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曹某(绰号小东北),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街**排**号。2019年5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执行,于2019年9月3日期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依法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抢劫罪、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及于2020年3月18日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3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1月16日3时左右,被告人曹某与朋友计某某等人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98K火锅鸡饭店吃饭,在该饭店附近,曹某遇到正欲与朋友一同到尚品福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杨某某,曹某以为杨某某平事为由向杨某某索要2万元,并从后备箱拿出长刀展示砍人的动作,杨某某由于害怕,遂按照曹某的要求上了曹某所驾驶的白色奥迪车与其交谈,曹某将长刀从后备箱取出后放在车内,杨某某上车后,曹某谎称杨某某得罪社会上的人,以为杨某某摆平为借口,继续向杨某某索要2万元,期间,曹某的朋友柳某某(另案处理)从后备箱取出一把黑布包裹的疑似枪状物,并向杨某某展示,后又放回后备箱离开,一分钟后,曹某下车再次从后备箱取出该黑布包裹的疑似枪状物,放到杨某某的腿上,并告诉杨某某这是一把改装过的五连发枪械,杨某某信以为真,曹某继续以此威胁杨某某,索要2万元,杨某某没有答应,曹某便用此枪状物指着杨某某的肚子,说:“要不要听个响儿”,在曹某的多次暴力威慑下,杨某某害怕受到伤害,便答应给曹某2万元。曹某让杨某某通过手机转账,杨某某称已经限额无法转账,曹某便同意杨某某回家拿银行卡提取现金。杨某某驾车离开期间,曹某进入98K火锅鸡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曹某通过微信催促杨某某,限其10分钟赶到。杨某某拿到银行卡,驾车赶到98k火锅鸡饭店附近,与曹某见面后,曹某驾车紧随杨某某所驾车辆,二人一同到达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帝广对面工商银行ATM取钱,杨某某在取钱过程中拨打电话报警,取出2万元后,尚未交予曹某时,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当场将曹某抓获,并从其所驾驶的白色奥迪车上搜查出金属制长刀、短刀各一把。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5****的白色奥迪小型轿车从张家口市经开区帝豪酒吧出发载计某某等人去吃夜宵,3时许到达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中横街98K火锅鸡饭店附近下车,后几人在该饭店吃饭,期间曹某饮酒,4时40分许曹某驾车跟着杨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离开,到桥东区胜利北路帝达购物广场对面附近下车,曹某到工商银行ATM提款机找杨某某,跟随杨某某从ATM提款机出来后被胜利路派出所民警抓获,胜利路派出所民警办理杨某某被抢劫案中发现曹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联系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协助办理曹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三大队民警到达胜利路派出所后,于2020年1月16日6时许,对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精检值为114mg/100ml,后联系医务人员到达胜利路派出所,抽取曹某血液样本。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属制长刀、短刀各一把;
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号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违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交易明细、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测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曹某驾车行驶截图及行驶路线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甲、计某某、张某乙、原某某、武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抽血视频、讯问视频及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被害人杨某某两万元未遂;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人曹某系抢劫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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