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在为被害人居间购买二手车过程中,虚构车辆信息或虚构已与车主谈好成交价格,以需支付定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人民币41.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曹某向被害人张某某推荐一辆奥迪A8轿车,虚构已与车主谈妥成交价格,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曹某向被害人张某某推荐一辆奥迪A6轿车,虚构已与车主谈妥成交价格,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定金4万元。
3.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曹某向被害人张某某推荐一辆丰田霸道轿车,虚构已与车主谈妥成交价格,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定金8.5万元。
4.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曹某向被害人张某某推荐一辆虚构的丰田埃尔法轿车,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
5.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曹某向被害人张某某推荐一辆宝马520轿车,虚构已与车主谈妥成交价格,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定金8万元。
6.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曹某向被害人杨某某推荐一辆虚构的现代轿车,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支付定金8000元,后经被害人追讨退回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曹某的户籍材料、抓获经、微信聊天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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