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务农,群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堂哥曹某甲家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被害人曹某甲胸腹部刺扎三刀,致曹某甲死亡。之后,曹某某逃离现场,于当日被抓获。经鉴定,曹某甲系被锐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簧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曹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子天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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