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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留付、秦某某盗窃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曹留付,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委**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9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5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2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3日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3日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留付、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留付伙同秦某某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社区,被告人曹留付伙同秦某某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院子外的一辆金色玲珑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辆电动三轮车价值1433元;

2、2019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东门北侧**号家属院楼下,被告人曹留付伙同秦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奚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辆电动三轮车价值2184元。

3、2019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社区“圆通快递”门口,被告人曹留付伙同秦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带有“圆通快递”车棚的一辆蓝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辆电动三轮车价值2000元。上述被盗赃物均被二被告人转卖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曹留付、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监控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留付、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留付、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6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留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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