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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李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九三学社社员,原系襄阳市樊城区六届人大代表,系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振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浩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镇**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赵振国、赵浩威、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5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我院将该案上呈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20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同年7月19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成立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等人租用阿里云服务器,在互联网上开设“乐贷网”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假借P2P运作模式,通过重复发标,虚构借款账户,私设资金池,并采取媒体广告、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并宣称由担保公司为该平台上的借款提供担保,承诺保本付息,以12%-15%年收益率的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在“乐贷网”平台投资。其中,被告人曹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乐贷网平台的运营和对外业务项目合作;被告人赵浩威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乐贷网的借款项目标的的策划、推广、营销;被告人赵振国担任**公司审计风控部主管,负责使用公司控制的借款人账户在乐贷网发布虚假借款项目标的;被告人孟某某担任**公司业务主管,负责对外发展客户。2018年12月,**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投资人到期本金和利息导致案发。

经湖北华仁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乐贷网平台投资客户的情况:截止2018年12月31日,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乐贷网平台向真实投资客户(累计投资人数2,992人)累计借款金额499,521,483.92元;线上线下累计还款金额(已归还本金和实际支付利息)470,230,042.84元;未兑付232人、未付本金41,791,786.54元,减去未兑付人员对应的累计收益(实际支付利息)8,114,456.67元,乐贷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未兑付人员实际损失金额合计(正数为损失,负数为收益)33,677,329.87元。根据本案中报案人情况:湖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未兑付232人,截止2019年8月7日,报案人数为171人,报案本金41,148,225.31元,经核实的报案人未付本金40,257,164.23元;未报案人数为61人,经核实的未报案人未付本金1,534,622.31元。

  经审计,被告人曹某某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254,162,375.00元,为**公司自融金额261,567,430.00元剔除**公司补标金额7,405,055.00元后的余额254,162,375.00元;该期间内投资的报案人为171人、未付本金40,257,164.23元。

被告人李某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254,162,375.00元,为**公司自融金额261,567,430.00元剔除**公司补标金额7,405,055.00元后的余额254,162,375.00元;该期间内投资的报案人为171人、未付本金40,257,164.23元。

被告人赵振国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135,532,980.00元,为**公司自融金额139,905,210.00元剔除**公司补标金额4,372,230.00元后的余额135,532,980.00元;该期间内投资的报案人为171人、未付本金40,257,164.23元。

  被告人赵浩威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116,372,980.00元,为**公司自融金额120,745,210.00元剔除**公司补标金额4,372,230.00元后的余额116,372,980.00元;该期间内投资的报案人为171人、未付本金40,257,164.23元。

被告人孟某某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累计吸收投资金额14,222,547.29元,其中包含孟某某母亲张某某投资金额2,340,134.77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488715元,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投资协议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专项审计报告;4.被告人曹某某、李某、赵振国、赵浩威、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李某、赵振国、赵浩威、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赵振国、赵浩威、孟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曹蕾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李某、赵振国、赵浩威、孟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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