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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曹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都区,住江苏省盐都区**村**组**号**幢**室。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于2002年7月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2年8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1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8年4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9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0月7日、12月22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50.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盐城市解放北路以2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

2.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盐城市解放北路以300元的价格向严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

3.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帮助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奚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50克用于贩卖。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奚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瑾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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