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4********,汉族,大专文化,原怀化市**办公室**科副科长,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20年5月1日被中方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8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9月8日至同年10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8日至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怀化市**办公室**科副科长、**办**科副科长期间,先后利用其担任怀化市**项目、怀化市**工程项目、怀化**广场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及在湖南**物流园(**冷链物流园)项目负责稽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杨某甲、张某甲、尹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采取虚报和重复报账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428620元。其中,曹某某分得人民币1091155元,用于个人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市**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尹某甲,以尹某乙和尹某甲的名义,骗取迁坟补偿款人民币48000元。曹某某从中分得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市**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伙同米某甲,先后多次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虚增迁坟数量等的方式,骗取征拆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140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米某甲,以米某甲、杨某丙的名义,骗取附着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5000元。曹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4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2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米某甲,以向某某的名义,骗取迁坟补偿款人民币28000元,用于曹某某个人开支。
(3)2012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米某甲,以米某乙的名义,骗取迁坟补偿款人民币20400元。曹某某从中分得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4)2013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米某甲,以杨某丁的名义,骗取迁坟补偿款人民币18000元,用于曹某某、米某甲二人旅游开支。
3.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市**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尹某甲,在迁坟结算的过程中,以虚增迁移坟墓数量和重复报账的方式,多次骗取迁坟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21420元。曹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4.2013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市**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对梁某甲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过程中,以周某某的名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5.2014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市**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的名义,骗取附属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2500元,用于个人开支。
6.2014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市**工程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甲,以杨某乙的名义,骗取苗木搬迁补偿款人民币257899元。曹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0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7.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市**工程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伙同杨某甲,先后多次采取虚报、虚增苗木搬迁数量、重复报账等方式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52866元。曹某某从中分得共计24000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杨某甲,在搬迁杨某甲位于苗家大院丁某甲田地上的苗圃苗木时,骗取苗木搬迁补偿款人民币160000元。曹某某从中分得8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4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杨某甲,在搬迁杨某甲位于苗家大院彭某甲田地上的苗圃苗木时,骗取苗木搬迁补偿款人民币50970元。
(3)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杨某甲,在征拆杨某甲苗圃的地上附着物时,骗取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28320元。
(4)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杨某甲,以丁某乙的名义,骗取房屋征拆补偿款、房屋拆迁奖励款共计人民币139754元。
(5)2014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杨某甲,以杨某甲的名义,骗取苗木搬迁补偿款人民币337024元。
(6)2014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杨某甲,以杨某甲的名义,骗取房屋拆除补助款人民币115800元。曹某某从中分得1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7)2014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杨某甲,以丁某丙、丁某丁的名义,骗取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共计120998元。曹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8.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怀化**广场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甲,以张某甲的名义,骗取设备搬迁及附属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3880元。
9.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在湖南**物流园(**冷链物流园)项目负责征地拆迁稽核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甲,以张某乙、彭某乙的名义,骗取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70655元,后被曹某某用于偿还张某甲的借款。
(二)受贿罪
1.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怀化**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甲在征收红线外的苗圃苗木方面提供帮助。后收受杨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怀化**广场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甲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提高怀化市**有限公司的征拆补偿款方面提供帮助。后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曹某某退缴赃款123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职务任免文件、财务记账凭证、银行凭证、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高某某、梁某乙、丁某丙、周某某、向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42862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林
检察官助理:谢斌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所退缴赃款暂扣于洪江市、中方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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