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曹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2013年7月因盗窃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方某某通过网络交友相识,2018年7、8月间的一天下午,在被害人方某某居住地安庆市大观区**楼**栋**单元**室,被告人曹某在此午饭后趁方某某外出家中无人之机,对在卧室电脑桌上笔记本中发现的方某某用于记录备忘的支付宝帐号及登陆密码、支付密码拍照留存,并将卧室内男式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条、金吊坠一个盗走。后将上述金首饰在安庆、宿松寄卖行典当。2019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利用偷拍留存的方某某支付宝帐号及登陆、支付密码登陆后,将方某某支付宝内账户内的36000元分四笔、每笔9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被害人方某某发现被盗后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及其亲属退还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捕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 证人何某某证词;
4. 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现金36000元、黄金首饰三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章 伟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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